歷代文選作業
社會新聞心得告報
反對或贊成的理由。1.墮胎 2.自殺 3.安樂死
支持墮胎:社會事件頻繁,很多女性可能在被強迫性行為之下,而不小心懷孕有了小孩,如果這個小孩不是建立在感情、愛情之下到了這世上,之後可能會有教育上以及小孩在成長過程中的問題,會慢慢了解自己的身世、可能也會遭受到同儕的取笑,造成小孩心靈上的受創。另外一方面則是女性已經遭受性侵害身體、心靈上的傷害,如果不將這小孩拿掉的話,對於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屬將會有很大的心靈創傷,也會繼續跟加害人有著一層的特別關係,也可能導致以後會因為有了共同血緣的小孩關係,所以更切不斷。
反對墮胎:任何的生命都有著來到世界的自由,新生命雖然小而薄弱,但任何人都不該剝奪或反對他們到這世上的權利,所以人們不該隨便扼殺任何一個可能降臨的世界上的小生命。所以應該加強宣導在性行為之前必須做好防範措施,以及決定要生小孩之前要有著長期性的規劃,才避免爾後小孩出生之後在教育、經濟、扶養上有任何問題。但如果情侶或者新婚夫妻在未準備之下不小心有了小孩,因共同為其負責,也必須向雙方家庭尋求協助,必要時也得向相關機關求救。
自殺只有反對沒有贊成:自殺其行為會造成社會上很多資源上的浪費,包括警察、救護人員、相關民眾、親屬等等…及社會大眾的恐慌。因為人死了,警察必須要一連串調查事情到底是不是單純自殺,還得要動用到醫護人員搶救,在現今台灣社會警力及醫護人員人員不足的情況下,還必須為了殘害自己生命、不珍惜生命的人勞師動眾,又造成附近相關民眾的心靈上不安、自殺人的親朋好友難過的心情,是一個非常不負責任的行為,社會上有很多公益團體、很多團康活動,甚至有很多心靈輔導機構可以協尋,不應該隨隨便便的殘害自己的身體,萬一自殺不成,反而讓自己身體上有著殘缺,也有可能會有後續的民事或刑事上的相關責任。自殺很多事情不外乎是工作、感情、家庭、生活上的挫折,相信這些問題是有辦法可以尋求幫忙的,而不是藉由自殺把事情丟給自己的親朋好友,是一個非常不道德及不負責任的情為。
支持安樂死的理由:很多人可能在身體上長期治療之下,必須忍受其痛苦,這或許如果不是當事人是不能體會的,如果要接受安樂死的人,已經把自己離開之後的事情都交代好了,家人朋友也同意不再讓他飽受傷痛痛苦,在一個可以同意安樂死的國家決定安樂死或許是一件好事情,也不用使用其他自殺行為而衍生更多行為。
反對安樂死的理由:這個行為不管是不是合法,這都是已經是一個殘害生命的行為,這也跟任何生命有生存權利的理念互相牴觸,只要是強迫一個生命讓他還沒在自然的情況之逼迫死去,這就是個違法的行為!
1. 外籍新娘是台灣現在社會現象之一,造成或反對的理由?
贊成:感情是雙方兩人的問題,不該去反對戀愛的自由,也不該有種族國籍上的歧視,只要是在一切合法的情況之下,任何感情婚姻是不能被干涉的,外籍人士進入到本國也有助於不同文化的交流,感受其他不同國家的風情文化。對於外籍人士進入台灣之後有婚姻關係我們應只有贊成,不該有反對的理由!要給予更多關懷、愛護、幫助他們提高自信力,給予其相關補助,助於他們在台灣的生活。
0~6歲家庭教育情況? 6~18歲政府的教育政策?
由於現在台灣雙薪家庭很多,又是以小家庭為主,所以很多小孩在父母親沒辦法長時間陪同之下,常常只能交由托兒所、保母或者隔代教養。小孩子在成長過程中由於無法長時間與自己的父母相處,可能會造成關係疏遠或者疏於管教造成身心不量,有時父母會以金錢上去彌補無法陪同小孩,容易使小孩在金錢觀念上會有偏差,隔代教養也會在觀念上不同,再加上嚴重溺愛的情況之下,更容易使孩童變得不易管教,再來也會影響者將來出社會之後可能會有很大問題。
現今政府的教育政策都比較偏向於學術上的東西,對於其他特殊情況的家庭或小孩,再加上台灣國教問題也不盡滿意,政府應該重新檢討基層方面的問題,尤其是特殊教育,給予不同的家庭情況不同的方案,設立更多相關機構,以及因應少子化問題,做到精而簡,讓台灣未來的主人翁在國際上更有競爭力。
2. 同性戀贊成或反對?可否結婚?領養子女是否恰當?
對於所有的感情我們應該都抱持著尊重的態度,不會去宣揚他,但必須尊重他。同性戀跟正常的異性戀一樣,都是雙方產生了感情才會再一起的,不能去剝奪他們相愛的權利。愛不分男女、支持相愛、該保持有同理心。
至於結婚目前台灣是沒有像國外一樣有合法的管道,但如爾後設置同性婚姻制度,應將其另外歸類,不該跟正常異性婚姻混成一類,以免導致後續問題產生
同性戀領養小孩可能會造成小孩在成長過程中遭到其他人歧視,畢竟目前在台灣同性婚姻尚未合法,再加上被領養的孤兒本身就已經被遺棄或是失去親屬,應該給予這些孤兒們更加完整健全的家庭,如果被同性戀者領養小孩可能會造成小朋友二度傷害。
反對或贊成的理由。1.墮胎 2.自殺 3.安樂死
支持墮胎:社會事件頻繁,很多女性可能在被強迫性行為之下,而不小心懷孕有了小孩,如果這個小孩不是建立在感情、愛情之下到了這世上,之後可能會有教育上以及小孩在成長過程中的問題,會慢慢了解自己的身世、可能也會遭受到同儕的取笑,造成小孩心靈上的受創。另外一方面則是女性已經遭受性侵害身體、心靈上的傷害,如果不將這小孩拿掉的話,對於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屬將會有很大的心靈創傷,也會繼續跟加害人有著一層的特別關係,也可能導致以後會因為有了共同血緣的小孩關係,所以更切不斷。
反對墮胎:任何的生命都有著來到世界的自由,新生命雖然小而薄弱,但任何人都不該剝奪或反對他們到這世上的權利,所以人們不該隨便扼殺任何一個可能降臨的世界上的小生命。所以應該加強宣導在性行為之前必須做好防範措施,以及決定要生小孩之前要有著長期性的規劃,才避免爾後小孩出生之後在教育、經濟、扶養上有任何問題。但如果情侶或者新婚夫妻在未準備之下不小心有了小孩,因共同為其負責,也必須向雙方家庭尋求協助,必要時也得向相關機關求救。
自殺只有反對沒有贊成:自殺其行為會造成社會上很多資源上的浪費,包括警察、救護人員、相關民眾、親屬等等…及社會大眾的恐慌。因為人死了,警察必須要一連串調查事情到底是不是單純自殺,還得要動用到醫護人員搶救,在現今台灣社會警力及醫護人員人員不足的情況下,還必須為了殘害自己生命、不珍惜生命的人勞師動眾,又造成附近相關民眾的心靈上不安、自殺人的親朋好友難過的心情,是一個非常不負責任的行為,社會上有很多公益團體、很多團康活動,甚至有很多心靈輔導機構可以協尋,不應該隨隨便便的殘害自己的身體,萬一自殺不成,反而讓自己身體上有著殘缺,也有可能會有後續的民事或刑事上的相關責任。自殺很多事情不外乎是工作、感情、家庭、生活上的挫折,相信這些問題是有辦法可以尋求幫忙的,而不是藉由自殺把事情丟給自己的親朋好友,是一個非常不道德及不負責任的情為。
支持安樂死的理由:很多人可能在身體上長期治療之下,必須忍受其痛苦,這或許如果不是當事人是不能體會的,如果要接受安樂死的人,已經把自己離開之後的事情都交代好了,家人朋友也同意不再讓他飽受傷痛痛苦,在一個可以同意安樂死的國家決定安樂死或許是一件好事情,也不用使用其他自殺行為而衍生更多行為。
反對安樂死的理由:這個行為不管是不是合法,這都是已經是一個殘害生命的行為,這也跟任何生命有生存權利的理念互相牴觸,只要是強迫一個生命讓他還沒在自然的情況之逼迫死去,這就是個違法的行為!
1. 外籍新娘是台灣現在社會現象之一,造成或反對的理由?
贊成:感情是雙方兩人的問題,不該去反對戀愛的自由,也不該有種族國籍上的歧視,只要是在一切合法的情況之下,任何感情婚姻是不能被干涉的,外籍人士進入到本國也有助於不同文化的交流,感受其他不同國家的風情文化。對於外籍人士進入台灣之後有婚姻關係我們應只有贊成,不該有反對的理由!要給予更多關懷、愛護、幫助他們提高自信力,給予其相關補助,助於他們在台灣的生活。
0~6歲家庭教育情況? 6~18歲政府的教育政策?
由於現在台灣雙薪家庭很多,又是以小家庭為主,所以很多小孩在父母親沒辦法長時間陪同之下,常常只能交由托兒所、保母或者隔代教養。小孩子在成長過程中由於無法長時間與自己的父母相處,可能會造成關係疏遠或者疏於管教造成身心不量,有時父母會以金錢上去彌補無法陪同小孩,容易使小孩在金錢觀念上會有偏差,隔代教養也會在觀念上不同,再加上嚴重溺愛的情況之下,更容易使孩童變得不易管教,再來也會影響者將來出社會之後可能會有很大問題。
現今政府的教育政策都比較偏向於學術上的東西,對於其他特殊情況的家庭或小孩,再加上台灣國教問題也不盡滿意,政府應該重新檢討基層方面的問題,尤其是特殊教育,給予不同的家庭情況不同的方案,設立更多相關機構,以及因應少子化問題,做到精而簡,讓台灣未來的主人翁在國際上更有競爭力。
2. 同性戀贊成或反對?可否結婚?領養子女是否恰當?
對於所有的感情我們應該都抱持著尊重的態度,不會去宣揚他,但必須尊重他。同性戀跟正常的異性戀一樣,都是雙方產生了感情才會再一起的,不能去剝奪他們相愛的權利。愛不分男女、支持相愛、該保持有同理心。
至於結婚目前台灣是沒有像國外一樣有合法的管道,但如爾後設置同性婚姻制度,應將其另外歸類,不該跟正常異性婚姻混成一類,以免導致後續問題產生
同性戀領養小孩可能會造成小孩在成長過程中遭到其他人歧視,畢竟目前在台灣同性婚姻尚未合法,再加上被領養的孤兒本身就已經被遺棄或是失去親屬,應該給予這些孤兒們更加完整健全的家庭,如果被同性戀者領養小孩可能會造成小朋友二度傷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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